福建省救助办法解读: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年龄扩至1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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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郭文娟)10月1日起,我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从原先的0至6岁提高到0至14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也将提高。昨日,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我省出台的《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根据该《办法》,在救助申请方面,为了方便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申请康复救助。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申请,凭发票报销。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可由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在救助年龄方面,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段从0-6岁提高到0-14岁。根据规定,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在救助标准方面,将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超过1.8万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

  此外,省级财政对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省级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不超过6万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据悉,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我省还将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康复救助补助标准。

来源:厦门网